最近,遇到一个继承纠纷案件,很有意思,也很有代表性,能反映出民间和司法当中的一些问题。
两位老人有一子一女,父亲退休前是某大学中文系教授,母亲退休前是某广电部门的编辑。两位老人有两套房产,属于房改房。两位老人去世前写了两份一样的关于房产分配的遗嘱,给儿子和女儿各一份,同时,也把相应的房产证分别给了儿子和女儿持有。
两位老人去世后,女儿与儿子协商办理各自继承的房产过户问题,按照政策规定,必须两人一起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由于儿子认为自己得到的房产的市场价格低于女儿得到的房产的市场价格,而且儿子一直跟着老人住,儿子也拿着两套房产的钥匙,儿子不配合两套房产的过户,也不给女儿钥匙,拒绝见面,拒绝接电话。女儿没有办法,在最后一位老人去世一年后,向区法院起诉了儿子。
由于是正式起诉,在起诉书中除了对房产的要求外,也首次提出了对父母存款的分割。儿子拿到女儿的起诉书后,电话告诉女儿说父母还有一份遗嘱,自己以前也不知道,是在父母死后,自己翻出来的。儿子说,父母在遗嘱中说给女儿30万,女儿要求看一下遗嘱,儿子始终不让看。
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儿子拿出第二份遗嘱(见图),儿子才不情愿地拿出了这份遗嘱。
女儿认为,这份关于养老金的遗嘱在最后一位老人去世后,在法庭上才拿出,而且,女儿从银行查证,儿子已经把父母的全部存款转移到自己和他儿子的名下;其中父母去世后转移117万,父母临近去世前转走37万,父母的银行账户只剩3000多元。而且在儿子拿到起诉书后,还在大笔转移父母的银行存款;而且,第二份关于养老金的遗嘱与双方都认可的第一份关于房产的遗嘱字体明显不同。女儿要求对第二份遗嘱进行司法鉴定,法官要求女儿提供父母最近几年的书写字体检样,包括签名等。由于老人80、90多岁,很少写字和签名,况且,女儿不与父母一起住,女儿没有找到近几年父母的签名,无法对第二份遗嘱进行司法鉴定,女儿提出对笔墨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法官说,无法鉴定。这样,法官认定女儿属于举证不能,女儿负不利的后果。
女儿和律师随后书面提出,按照北京市的司法规定,拿出遗嘱的一方有证明遗嘱真实性的责任,儿子应该拿出证据,证明遗嘱是真实的,法官没有接受儿女方的要求,按照本省的规定执行。女儿和律师同时提出,假如遗嘱为真,遗嘱也是仅仅对“养老金”进行分配,养老金仅仅是父母存款的一部分,而且养老金有严格的司法定义,父母还有生前的工资、奖金收入和各种补贴,这些存款,父母在遗嘱中没有提到,应该另外法定继承。到此,女儿与儿子双方争议的焦点成为怎么对遗嘱中的“养老金”进行理解。如果,把养老金和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分开算,从养老金中给女儿30万,其它的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法定继承,女儿还可以分到一笔;如果把全部的存款都理解为养老金,女儿只能得到30万,儿子得到其余的大部分。女儿强调,父亲生前是大学中文系教授,母亲生前是编辑,一辈子与文字打交道,写出的文字是深思熟虑的,是认真的,是不会有歧义的,应该按照遗嘱的文字表述执行,认定遗嘱仅仅是对“养老金”进行分配。养老金是退休后社保发放的,而工资、奖金、各种补贴是工作单位发放,有明显的区别,一般人都能理解;儿子与律师则坚持,养老金是指父母全部的银行存款。下面的是法院判决书的截图。
女儿和律师对争议焦点的判决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女儿和律师认为,法官认为王教授和李编辑是非法律工作者,这与写遗嘱没有关系,非法律工作者也可以合法写遗嘱,这是法律规定的。法官用中国的老传统风俗不妥,当今是现代社会,是有社保和养老金的社会,怎么能套旧社会的旧思维呢!法官认为“不能在此对二人(老人)要求苛刻,必须表达完美”,意思是,老人的遗嘱写的不完美,应该把“养老金”写成“全部存款”就完美了,就没有争议了。法官怎么知道老人写的不完美啊?一个中文系教授、一个编辑难道不会写字,不会完整表达自己的意愿?随后法官说退休工资属于养老金,退休工资属于工资,法官就是不提退休前,即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等收入,父母的存款包括退休前的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和退休后的养老金、工资、各种补贴等。法官认为退休后的工资(退休后确实还有工资)不能否定为普通民众口中的“养老金”性质,但法官没有认定中文系王教授和李编辑是普通民众,法官还是只说退休后的工资;判决书中“二人一生所挣工资产生存余,所以才能在房改中购买本案所涉两套房产”,法官的意思是两位老人一生挣的工资就买了两套房,生前的工资买房花没了;法官是怎么知道两位老人一生存下的工资买房花完了?两套房改房合计才约8万元,两位老人一生的工资只存了8万元?关键是法官是怎么知道的?买房交款是两位老人退休后办的,已经有了养老金,究竟是用存余的工资买的,还是用存余的养老金买的?法官怎么认为就是存余的工资买的呢?因此,法官得出结论:“故对于非法律专业的普通人士口中的“养老金”应扩大解释理解为除去不动产之外的所有金钱,包括退休金、退休工资、存款、各种福利补助等”。女儿和律师认为,法官是自己制定法律、解释法律、执行法律,属于错误执法;另外,法官提出“普通人士”一词,在法律中没有“普通人士”的概念,人人平等;法官始终没有认定书写遗嘱的王教授和李编辑是“普通人士”,女儿和律师认为法官执法不当,判决错误。
在上诉到中级法院后,审判过程中,儿子的律师说遗嘱是父母亲自给儿子的,与一审中儿子说不知道遗嘱的事,是自己在父母去世后翻出来的,两种遗嘱来源的说法明显是矛盾的。但中级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书中说遗嘱来源的不同说法不足于否定书写遗嘱的事实。中级法院也认定区法院的判决正确,驳回上诉。
最后提一下关于房产遗嘱的离奇判决,两位老人有两套房子,立遗嘱儿子、女儿一人一套,双方都接受该遗嘱,双方对房产的继承无异议。但儿子向区法院法官书面陈述,女儿得到的房子市场价更高,请法官判决时参考。结果,法官就把遗嘱中给女儿的房产判给了儿子,遗嘱中给儿子的房产判给了女儿,按照遗嘱做相反的判决。女儿和律师收到区法院的判决书后,对判决提出异议,法院法官认为是笔误,另做了裁决书对错误的判决进行了补正(见图片)。女儿和律师始终不解,一个法官,两个助理,三个人都没有发现这样低级的错误,而且两套房在不同的小区,女儿和儿子只有王姓相同,后面的名字没有重字,这么容易区分的房产和人名,竟然反着判决,儿子喜欢的房子就判给儿子,不按无异议的遗嘱判决,很少见
根据女儿方介绍,儿子的岳父曾是市级领导,已经去世,但三个儿女都曾在要害部门任职,但没有根据他(她)们涉及这一案件。女方属于普通家庭。
本文作者认为,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民事案件越来越多,涉及数额也越来越大。
1对于遗嘱真实性的认定应该严肃认真。当今很少有老人书写文字和签名,特别是移动支付越来越普及,很难找到老人的笔迹,用于司法鉴定遗嘱的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拿出遗嘱的一方应该有责任举证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3.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承担的原则,鉴定不能情况下举证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继承纠纷中,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 北京市高院做出了这样的解释,其它省份仍然按照谁怀疑谁举证,显然不合事宜。北京在这方面走在了前面,也更符合现实情况。否则,有人为了更大利益有可能伪造遗嘱。
2基层法官的素质和责任心有待提高,一个简单的房产遗嘱,竟给判反了,而且是一个法官,两个助理。根据女方介绍,法官说:这个案子好判,无非就是一个多点,一个少点。作为法官,不能对当事方这样说话。女方在10多次去区法院送取资料时,只见到两起当事人不满法官的判决在法院楼道大喊大叫的情况,但都是针对该法官。该法官在判决书中提出“普通人士”的概念不专业,哪谁是“高贵人士”呢?法官法律概念缺乏。
3基层法官处理的的案件太多,根据女方介绍,在参与审判过程中,了解到一个法官一个月要判决几十起案件,有的达到一个月60多起,平均一天判决两起案件,难免匆忙判决。本案房产的错判可能就属于这一种。随着城市的扩大,有必要增加基层法官的数量。
4法官应该严格执法,本案件儿子的抢夺、转移遗产,若遗嘱真实,也不按医嘱执行,还向法官隐瞒银行存款记录,只向法官提供了30多万的父母遗产转移记录,实际是117万,按照民法典继承编,,有5条违法,法官在判决中一字未提,法官执法不严。
5民法典也应该及时修改,特别是随着数字社会的发展,人工智能的进步等,民法典应该及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