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岁程序员在公司指定健身房健身时猝死,法院两审最终改判视同工伤。

4月5日报道,北京某科技公司程序员刘某,在公司合作指定的健身房健身后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指定场所健身时间计入8小时工作时间,中午健身无须领导审批。公司据此申请工伤却被人社局驳回,随后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制度合法有效,健身是为了更好履职。刘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最终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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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不明白,人社局驳回的这个动作是为啥?